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