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文物展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需要出馆展览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级文物出省展览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