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省外考古发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持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文件和考古发掘资质、资格证书,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