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