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再利用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逐步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开发利用劣质水、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雨水,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