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