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