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按《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