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条已修改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