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工业生产及加工、维修、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噪声影响评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