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