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