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