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