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村民族学校的教师和在民族乡(镇)、村工作的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