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碑碣、匾联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禁止任何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