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