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五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当事人双方在成交后十五日内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分割转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