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