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治理水土流失。

在水力侵蚀为主的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为主的地区,以小面积治理开发促进大面积保护,采取禁牧封育、设置人工沙障、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免耕等措施,建设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