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以及在自治区中北部干旱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中药材或者植树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设置草方格等水土保持措施,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对五度以下的平缓坡耕地 、川台地、塬地应当沿等高线筑地埂保持水土。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