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一)禁牧封育、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修复等;

(二)保护植被、沙壳、结皮、地衣等;

(三)鼓励发展沼气、节柴灶,推广利用太阳能、风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其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