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一)禁牧封育、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修复等;(二)保护植被、沙壳、结皮、地衣等;(三)鼓励发展沼气、节柴灶,推广利用太阳能、风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其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