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的,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