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的,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