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费、罚款或擅自减免收费,不得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经营者或收受经营者财物、谋取私利。执法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其直接管理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