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费、罚款或擅自减免收费,不得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经营者或收受经营者财物、谋取私利。

执法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其直接管理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