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港澳同胞、华侨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