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单位未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