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规定和批准的收费应当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