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规定和批准的收费应当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