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频次、收费期限、收费票据、资金管理、解缴方式等。收费标准可以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原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