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发展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

创业发展资金用于创业的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补贴以及创业奖励等。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创业发展资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