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