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保证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制度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对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单位,责令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