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