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