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