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