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等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经国家或者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

(四)经省辖市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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