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等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经国家或者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四)经省辖市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