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中医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