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