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名次安排未成年学生座位;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或者采取变相手段向未成年学生收取费用和实物;不得以经济手段惩处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