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增强监护责任意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影响、教育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