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