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赔偿。赔偿标准,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后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