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