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

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