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