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