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