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