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五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应当明确权属,划清地界;权属、地界不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方可进行转让。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转让其使用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