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五荒资源使用权受让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依法取得受让资格的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农村集体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