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五荒资源使用权受让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依法取得受让资格的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农村集体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