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原土地所有者的农业税。依照本条例规定,变更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准并相应变更农业税纳税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